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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任漳平市新桥某初级中学校长,却因为这个违法犯罪了

    信息发布者:fjlyzpxq_za7hs5onzyl
    2019-05-20 10:44:41   转载

    漳平人都小心......

    对于一不小心误入歧途的人来说,

    事后,往往都有着说不尽的忏悔,而对于曾经是某初级中学校长的曾某来说,也是如此......

     

    “我因为信用卡诈骗误入歧途,害了自己更害了家人和亲朋好友,希望我的案例能唤起大家的警醒,千万不要走我的老路。”曾某说到。

    日前,曾任漳平市新桥某初级中学校长、现接受新桥司法所监管的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曾某,在新桥镇政府会议室敞开心扉,向36名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和该镇镇村干部讲述了自己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惨痛教训,言语中充满了悔恨。

     

    原来,曾某曾经拥有过一份令人羡慕的稳定职业和一个温馨美满的家庭,但由于其法律意识淡薄,贪图不劳而获,最终走上了信用卡诈骗犯罪道路。

    曾某结合自己的亲身经历现身说法,用朴实的语言,真实的案例,向该镇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和镇村干部讲述了自己如何从一名人民教师到罪犯的经历,感慨失去公职的遗憾、失信于亲人的痛苦以及服刑期间的切身体会和回归社会的渴望等。

    最后,曾某真诚地向36名该镇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呼吁:一定要好好珍惜当下监外服刑机会,时刻警醒自己,严格要求自己,认真积极改造,争取尽早回归社会,做一名对社会有贡献的合格公民。

    已经犯了错,

    就不能一错再错,

    思想上有了觉悟,

    就要靠行动来执行。

    曾某以自己的亲身经历

    来告诫引导社区矫正服刑人员,

    好好改造,更好的明天就会来临。

    若在这么好的改造机会面前,

    不思悔过,再犯错误,

    那么,等待而来的将是

    更残酷的法律严惩。

    下面一起来学习学习

    关于社区矫正人员的

    一些法律规定。


    社区矫正人员虽然不用在监狱执行刑罚,但和在监狱服刑的罪犯性质上是一样的,也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1.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2.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3.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4.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5.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6.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这么多!太受拘束了!反正没人天天看着,“任性”一些又何妨?

    “任性”不要紧,后果很严重!轻则给予警告,重则撤销缓刑、假释,陷入囹圄。法律明确规定,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

    1、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2、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4、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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