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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桥镇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审核《新桥镇关于调整部分差旅费补贴标准(试行)的实施办法》的请示

    信息发布者:fjlyzpxq_za7hs5onzyl
    2019-05-20 09:48:19    来源:漳平市政府网   转载

    新政﹝2018﹞132号

     

    新桥镇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审核

    《新桥镇关于调整部分差旅费补贴标准(试行)的实施办法》的请示

     

    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根据《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漳平市市直单位部分差旅费补贴标准(试行)的通知》(漳政办2018127号),经镇党委扩大会研究,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了《新桥镇关于调整部分差旅费补贴标准(试行)的实施办法》,妥否,请示复。

    附:新桥镇关于调整部分差旅费补贴标准(试行)的实施办法

     

    漳平市新桥镇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1日

    新桥镇关于调整部分差旅费补贴标准(试行)的实施办法

    镇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提高市内交通费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漳平市行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漳委办201527号)《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调整市内交通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漳政办2017153号)《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内公务接待工作规定的通知》(漳政办2018104号)及《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漳平市市直单位部分差旅费补贴标准(试行)的通知》(漳政办2018127号)文件精神,根据我镇实际情况和现财务制度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制定部分差旅费补贴标准(试行)实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伙食补助费

    1.镇干部到各村开展公务活动,确需在村里用餐的,餐费自付。在村里用餐的需在干部下村报餐微信群报餐,并主动向所用餐村干部交伙食费,下村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餐12元给予补助,每天补助不超过24元。

    2.漳平市辖区内(含菁城街道、桂林街道办事处)出差由原来每人每天2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50元。

    3.龙岩市辖区内(不含漳平)出差由原来每人每天6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00元。

    二、公务下村交通补贴标准

    距离镇政府3公里以内(含3公里)(按镇政府距离村部所在地计算,下同)范围,因公务下村不得报销交通费。除此之外因公下村没派公车、自行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出行的,交通费补贴标准如下:

    1.新桥村(龟池、东坑自然村)、西埔村(大山自然村)下村交通补贴按每人往返15元包干使用;

    2.镇政府距离村部3公里以上10公里以内(含10公里)范围村:珍坂村、逢湖村、陈坑村、双溪村、云墩村、仓坂村、秀溪村、易坑村、产坑村,按每人往返15元包干使用;

    3.镇政府距离村部10公里以上20公里以内(含20公里)范围村:武陵坑、城口村、坂尾村、白泉村、南丰村、城门村,按每人往返20元包干使用;

    4.镇政府距离村部20公里以上30公里以内(含30公里)范围村:石码村、义宅村、秀岐头村、钱坂村,按每人往返25元包干使用;

    5.镇政府距离村部30公里以上村:高美村、产盂村,按每人往返30元包干使用。

    三、漳平市城区及其他乡镇开展公务活动交通补贴标准

    镇政府工作人员到漳平市城区及其他乡镇开展公务活动的,参照市直单位公务下乡和公务下村标准实施,交通费补贴标准如下(交通补贴实行包干制,无需提供票据,自行选择交通工具):

    1.因公务活动到漳平市城区(菁城街道、桂林街道)及西园镇、和平镇、芦芝镇的交通费补贴按每人往返50元包干使用,单程减半。

    2.因公务到灵地乡开展公务活动的交通补贴按每人往返30元包干使用,单程减半。

    3.因公务到吾祠乡、双洋镇开展公务活动的交通补贴按每人往返40元包干使用,单程减半。

    4.因公务到本市其他乡镇(不含菁城街道、桂林街道、灵地乡、吾祠乡、双洋镇、西园镇、和平镇、芦芝镇)开展公务活动的交通补贴原则上按每人往返60元包干使用,单程减半。

    5.在城区从事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考评、服务企业的干部到西园镇、和平镇、芦芝镇每人往返15元包干使用,。

    四、公务出差城市间交通补贴标准

    1.工作人员到漳平市辖区外出差,应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出行,因特殊情况乘坐不到公共交通工具的,自行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出行到龙岩、福州、泉州、厦门四个城市的按照以下标准报销交通费(无需提供票据):(1)到龙岩出差往返交通费80元包干使用;(2)到福州出差往返交通费300元包干使用;(3)到泉州、厦门出差往返交通费200元包干使用。以上三点单程减半,其他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2.自行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出行到其他城市的,按《漳平市行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漳委办〔2015〕27号)规定报销交通费。

    3.出差人员乘坐公务用车出行的,不得报销交通费。

    五、补充说明

    1.在城区有固定住所的镇干部周一、周五在漳平城区开会、办事、送材料不纳入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贴范围,其他工作时间因公务(公务是指会议、培训、中途办事或送紧急材料等,工作人员报销差旅费时,需要凭会议文件或出差审批表进行报销)到镇区外可享受市内交通费补贴,但中途办事或送材料,未返回新桥镇不得报销差旅费,按周五回城办事对待。

    2.住宿费报销参照漳委办〔2016〕2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3.出差审批单原则上事前审批,超过一周后不予补批。

    4.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5日起实施,试行一年。其它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新桥镇工作人员公务下村审批表

          2.出差审批单

     

     


    附件1:



    新桥镇工作人员公务下村审批表



    下村人
    姓 名



    下村时间



    事由



    村别



    是否乘用公车

    £       £


    在村用餐情况

    中餐£      晚餐£     £


    村主干证明



    包村片长审批意见



    镇纪委审核意见



    主要领导审批意见




    附件2:

    出差审批单

    出差人

    姓名


    职   务


    部  门


    出差地点


    出差时间


    同行人数

    男:

    女:

    出差任务


    是否乘用公车或公派车

    是□     否□        车牌号:

    部门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

    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主要领导

    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说明:工作人员在无单位领导签名派遣安排出差书面凭证附件(如会议、培训通知等)时必须使用审批单,并将原件随附在差旅费报销单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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